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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靳某某,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男,196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男,1986年11月15���出生,汉族。原告靳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边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