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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肖菲与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菲,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912-1号申请执行人肖菲。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闸上村12组。法定代表人沈琴玉。肖菲与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应归还肖菲借款本金607万元及利息(本金100万从2012年12月26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法院判决的履行之日止;本金507万从2013年2月6日起按照月息1.8%计算至法院判决的履行之日止);2、肖菲有权就本案债权对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张家港市市杨舍镇闸上村新闸南路10号的房屋(张房他证杨字第××号)的变价款在抵押权登记的1100万元内按照抵押权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54290元,由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市东宏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土地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成交,除剩余拍卖款1799300元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执行到位1799300元,尚未执行到位42707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