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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梅、贾瑞英与贾恒亮、林风娥、贾恒坤、王秀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梅,贾瑞英,贾恒亮,林风娥,贾恒坤,王秀云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04号原告王梅,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贾瑞英,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原告王梅之女。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建良,住河南省虞城县,系原告王梅之夫。被告贾恒亮,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林风娥,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贾恒亮之妻。被告贾恒坤,住河南省虞城县,系被告贾恒亮之弟。被告王秀云,住河南省虞城县,第被告贾恒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梅、贾瑞英被告贾恒亮、林风娥、贾恒坤、王秀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梅、贾瑞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梅、贾瑞英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梅、贾瑞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梅、贾瑞英负担。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代理审判员  周慧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