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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秦亚非、宋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亚非,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亚非,男。200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4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09年2月4日被释放。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辽河看守所。被告人宋某某,男。2014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同年2月16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以辽河检公诉刑诉(2015)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亚非犯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彪、书记员金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亚非、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辽河石油勘探局油田建设工程二公司(以下简称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工艺安装分公司、职工活动中心,油建二公司院内便民粮油店、山辉电脑维修店、小四川饭店,辽河石油勘探局渤海公用事业处物业二公司收费大厅,辽河油田分公司兴隆台采油厂院内钟某某经营的彩票站,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曹某某经营的小厨私房菜饭店、徐某经营的重庆土菜火锅饭店、沈某经营的吉祥馄饨馆,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院内姜某某经营的彩票站、李某经营的普天生超市盗窃电缆线、电焊软线、工服、工鞋、照相机、气罐票、彩票、烟等物品,计价值79555元及现金22275元。被告人秦亚非将盗窃的电缆线、电焊软线计价值46171元销赃给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陈家村经营迎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宋某某,获9500余元,将盗窃的工服、工鞋卖给经营洋河物资经销处的刘某某,获600元,将盗窃的气罐票卖给经营滋味馆饭店的赵某某,获560元。2014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亚非翻墙进入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工公司容器车间盗窃电焊软线时,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当日,民警在被告人秦亚非的带领和指认下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陈家村迎春收购站内将宋某某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秦亚非盗窃数额为101830元,被告人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46171元。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秦亚非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秦亚非系累犯、多次盗窃,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收购赃物,对二被告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秦亚非具有立功表现,二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后一次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秦亚非在有期徒刑四年至六年之间判处刑罚,对被告人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3年10月17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钢构分厂抛丸车间盗窃规格为75mm2×4铜芯铠装电力电缆线10米。秦亚非将电缆线销赃给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陈家村经营迎春废品收购站的被告人宋某某,获2000余元。经鉴定,电缆线价值2600元。2.2013年10月20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容器车间盗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210米及断线钳一把。秦亚非将电焊软线销赃给被告人宋某某,获2000余元。经鉴定,电焊软线价值6720元,断线钳价值100元。3.2014年7月8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工艺安装分公司下料车间盗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300米。秦亚非将电焊软线销赃给被告人宋某某,获1200余元。经鉴定,电焊软线价值11400元。4.2014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综合车间盗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300米。秦亚非将电焊软线销赃给被告人宋某某,获1000余元。经鉴定,电焊软线价值8700元。5.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院内,撬窗进入邓某某经营的便民粮油店,盗窃现金17000余元。6.2014年9月1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院内,撬窗进入张某某经营的山辉电脑维修店,盗窃现金110元。7.2014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院内,用携带的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彭某某经营的小四川饭店,盗窃现金40元。8.2014年9月11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辽河石油勘探局渤海公用事业处物业二公司收费大厅,由窗户进入后盗窃该单位职工洪某某放在办公桌内的现金2500元。9.2014年9月11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院内,用携带的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彭某某经营的小四川饭店,盗窃现金10元。10.2014年9月16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院内,用携带的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钟某某经营的彩票站,盗窃刮刮乐等彩票面值20050元、游戏充值卡面值230元及现金200元。11.2014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秦亚非窜至辽河石油勘探局渤海公用事业处物业二公司收费大厅,由窗户进入后盗窃型号为A3300IS的佳能牌相机一部,气罐票八张。秦亚非将气罐票卖给经营滋味馆饭店的赵某某,获560元。经鉴定,佳能相机价值500元。12.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辽河油田兴隆台采油厂院内,用携带的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钟某某经营的彩票站,盗窃刮刮乐彩票面值3000元。13.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用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曹某某经营的小厨私房菜饭店,盗窃现金30元。14.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由窗户进入徐某经营的重庆土菜火锅饭店,盗窃现金1400元。15.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长城钻探测井公司院内,用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姜某某经营的彩票站,盗窃刮刮乐彩票面值1800元。16.2014年10月16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院内,用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彭某某经营的小四川饭店,盗窃现金40元。17.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职工活动中心,因未找到有价值物品后离开。18.2014年10月的一天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用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沈某经营的吉祥馄饨馆,因未找到有价值物品和现金后离开。19.2014年11月5日4时许,被告人秦亚非窜至长城钻探测井公司院内,用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李某经营的普天生超市,盗窃现金945元及价值3000余元的芙蓉王、云烟等各种香烟、饮料等物品。20.2014年11月5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长城钻探测井公司院内姜某某经营的彩票站,用断线钳夹断门锁后进入店内,未找到有价值物品和现金后离开。21.2014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钢构车间盗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80米。秦亚非将电焊软线剥开外皮后卖给被告人宋某某,获1000余元。经鉴定,电焊软线价值6480元。22.2014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容器车间盗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100米及工服两套,工鞋三双。秦亚非将电焊软线剥开外皮后卖给被告人宋某某,获1000余元。秦亚非将所盗工服和工鞋卖给经营洋河物资经销处的刘某某,获600元。经鉴定,电焊软线价值3021元,三双工鞋价值674元,两套工服价值703元。23.2014年12月10日夜间,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容器车间盗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30米、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100米。秦亚非将电焊软线外皮剥掉后卖给被告人宋某某,获1300余元。经鉴定,电焊软线价值7250元。24.2014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秦亚非窜至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容器车间盗窃规格为YH95mm2电焊软线38.7米、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8.8米、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3.6米,被盗电焊软线价值2767元。当秦亚非在盗窃现场剥电焊软线外皮时,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当日,民警在被告人秦亚非的带领和指认下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乡陈家村迎春收购站内将宋某某抓获归案。综上,被告人秦亚非多次盗窃数额为101830元,其中盗窃未遂四次数额为2767元;被告人宋某某多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为46171元。秦亚非共获3万余元,被其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规格为YH95mm2电焊软线38.7米、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8.8米、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3.6米、钥匙二串并返还丢失单位。作案工具一把断线钳、三把起子、二把裁纸刀、一个手电筒、一把扳手、二个口罩、二个编织袋、一副手套被公安机关扣押,现存放在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秦亚非、宋某某到案的经过。2、丢失报告、证人赵某某、刘某某、吴某、丁某、周某某、陈某、邓某某、周某、刘某某、钟某某、姜某某、信某某、李某、张某某、邱某某、向某、申某某、洪某某、徐某、杨某、曹某某、彭某某、沈某证言证实,涉案款物被盗的时间、地点及物品的名称、数量。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秦亚非、宋某某分别对盗窃现场、收赃现场辨认后予以确认。被告人秦亚非、宋某某互相辨认后,确认对方是卖赃物和收赃的人。4、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随案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一把断线钳、三把起子、二把裁纸刀、一个手电筒、一把扳手、二个口罩、二个编织袋、一副手套现存放在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被扣押的规格为YH95mm2电焊软线38.7米、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8.8米、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3.6米、钥匙二串已返还丢失单位。5、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2004)油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秦亚非于200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撤销辽宁省辽河油田法院(2002)油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秦亚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秦亚非于2009年2月4日被释放。6、盘锦市兴隆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兴价认鉴字(2015)第10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兴价认鉴字(2015)第62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规格为75mm2×4铜芯铠装电力电缆10米(旧物)价值2600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210米(旧物)价值6720元;长600mm断线钳一把(旧物)价值100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300米(旧物)价值11400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300米(旧物)价值8700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80米(旧物)价值6480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100米(旧物)价值2700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30米(旧物)价值4550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3.6米(旧物)价值97元;规格为YH70mm2电焊软线18.8米(旧物)价值658元;规格为YH95mm2电焊软线38.7米(旧物)价值2012元;佳能牌A3300IS型数码相机1台(旧物)价值500元;规格为YH50mm2电焊软线100米(新品)价值3021元;工服2套(新品)价值703元;工鞋3双(新品)价值674元。7、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河公(物)鉴(痕检)字(2014)11号工具痕迹鉴定意见及照片证实,2014年12月11日油建二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容器车间被盗现场提取的损坏的挂锁时被秦亚非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剪切形成。8、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被盗现场勘查情况。9、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秦亚非、宋某某的自然情况。10、被告人秦亚非、宋某某供述供认了所查明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亚非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收购的物品系犯罪所得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秦亚非有四次盗窃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秦亚非多次盗窃,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宋某某多次收购赃物,应从重处罚。秦亚非、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秦亚非有立功表现,宋某某积极缴纳罚金,对二被告人可从轻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经过社会调查,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亚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一把断线钳、三把起子、二把裁纸刀、一个手电筒、一把扳手,依法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二个口罩、二个编织袋、一副手套,依法没收并销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秦亚非的刑期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十审 判 员 袁    红代理审判员 刘  建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丽(代)附页: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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