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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7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乐琴诉钟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乐琴,钟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738-1号申请执行人黄乐琴,女,汉族,1963年1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钟群英,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乐琴与被执行人钟群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民初字第04083号《民事判决书》、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三终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钟群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由被执行人钟群英协助申请执行人黄乐琴办理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67号绿荫家园11栋303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6422**号)的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协助过户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钟群英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奎路67号绿荫家园11栋303号房屋(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6422**号)办理至黄乐琴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