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初字第405号原告王某,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住成安县道东堡乡西姚堡村。身份证号:5202021974********。委托代理人霍万成,河北大法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男,197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道东堡乡西姚堡村。身份证号:1321287********。原告王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霍万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刚开始感情还可以,后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无家庭观念,只顾自己享受。2015年2月28日,被告授意其弟弟殴打原告。原告住院后,被告拒不支付医疗费。现在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结婚登记证明一份。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事实如下:2003年农历六月初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亲,2003年农历六月十六举行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3月22日,原、被告因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长 郭志刚审判员 韩振峰审判员 王海东审判员 韩振峰书记员 李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