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许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223号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绰号“大耳朵”,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户籍地淮北市杜集区,暂住地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被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甲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底,被告人许某甲与吕某、周某、宋某(均已判决)等人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家属院5栋104室费某(已判决)的租住房间内,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四次,吕某、周某、宋某分别邀集魏某、郑某等人坐门参赌,抽头渔利1万余元。2012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当场缴获赌资1.6万元。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人魏某、郑某、曹某、姬某、罗某、刁某、解某、赵某甲、刘某、李某、颜某、金某、张某、季某、韩某、孟某、赵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许某甲及同案犯吕某、周某、宋某、费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其参与聚众赌博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但其当庭辩称:其只给他人帮忙参与开场子赌博二次,分得800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底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吕某、周某、宋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费某(已判刑)租住的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家属院5栋104室内,以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二次,被告人许某甲与吕某、宋某等人分别坐门参赌,其他参赌人员数十人,抽水渔利1万余元。2012年10月29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博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部分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1.6万元。2015年1月26日,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在相山区金海燕小区一无名棋牌室内将被告人许某甲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56号5栋104室内,中心现场客厅内有香烟盒、纸牌、纯净水箱子等物,客厅靠南侧中部摆放一方桌,桌上有散乱的纸牌、香烟盒等物品,方桌周围为三把椅子及六个塑料方凳子,阳台地面上有散乱的纸牌、纯净水瓶等物。2.扣押物品清单及销毁记录,证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无主赌资面值100元人民币160张,计1.6万元;扣押无主赌具扑克牌44副,已销毁。3.辨认笔录,证实:周某辨认出吕某(“奔四”)、许某甲(大耳朵)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人;费某辨认出“奔四”、“昆仑”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人,魏某是参与赌博的人;魏某辨认出郑某(外号“马甲”)是参与赌博的人;郑某辨认出赵某甲是坐东门参与赌博的人,许某甲是坐南门参与赌博的人;宋某辨认出周某是组织赌博的人,吕某(“奔四”)是参与开设赌场的人,许某甲是参与赌博的人。4.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民警陈振、昝爱臣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6日晚,公安人员在淮北市相山区金海燕小区一无名棋牌室内将网上逃犯许某甲抓获。5.被告人许某甲的户籍信息、前科核实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明:许某甲于1974年7月12日出生,未发现其有违法犯罪前科;同案犯吕某、周某、宋某、费某均已因犯赌博罪被判处刑罚。6.证人魏某(绰号“三哥”)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是“毛子”(宋某)打电话让其到相山区某处小区参与推牌九赌博的,“毛子”说他开了个场子让其过去。当晚10点多钟其带“非子”一起到的赌场,其就在外面看牌扔钱,下了有七八次,每次下200元,最多一次下了400元,输了1100元。后来其就坐门推了一锅,当时郑某坐的西门,其赢了3200元。接着坐北门的那个女的推了10分钟大约赢4000元左右,站旁边下钱的有大约七八个人。当天其带了2000元,后来公安机关来检查时,其门前的大约2000多元钱就被打牌的人拿走了。赌场里有个女的专门抽水,站旁边看牌下钱的每次下钱最低200元,如果赢200元,这个女的抽10元,如果坐门的一次赢200元,这个女的抽20元,如果一次赢1000元就抽100元,抽的钱最后分给坐门子的,在旁边看牌下钱的人如果中间离开,由抽水的这个女的给200元出场费。其听“毛子”给其说开场子的有好几个人,有“小周”的股份。其到赌场里就是配个手,赌资有时是“毛子”给其,有时是其自己带钱去,如果是其自己带钱到场里输掉了,“毛子”再把输的钱给其。7.证人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21时许,“小周”打电话叫其到某处小区打牌,其就和曹某一起打车到了某处小区门口,当时有人把其和曹某带到一栋楼一楼靠西边的住户家里,其进屋后发现有十来个人,当时有四个人在玩牌,许某甲在用扑克牌推牌九。当天晚上,推牌九时其坐的西门,北门坐的是魏某,东门坐的是小七(后来得知叫赵某甲),南门坐的是许某甲。开始时小七坐庄推的牌九,后来魏某输钱了,小七就让给魏某坐庄推了一会,魏某坐庄赢了几千元,魏某赢过就结锅不推了,小七又接着推,公安局的就到了。当晚其带3000元去的,输了2000元左右,剩下的钱都扔到窗外去了。场子里抽水的是女房东,后来听说她是帮“小周”抽水的,“小周”发她工资。那个女的大概抽水四五千元。8.证人曹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当天晚上其到某处巷是找一个姓吕的要他欠其的2300元钱的,其到后看到有人在用扑克牌推牌九。姓吕的当时不在,其一个朋友说姓吕的马上就到,其就在那看他们推牌九,大约有二十多分钟公安局的人就来了。9.证人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在相山区某处巷一栋楼的一楼有人用纸牌推牌九赌博,现场有二三十个人在玩牌赌博,后来公安局的人就到了。10.证人罗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22时左右,其到小肥羊火锅店后面的一户居民家中看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其看他们少的下200元,多的下500元。参与赌博的男女都有,有十多个人,其中有“三哥”、“奔四”。11.证人刁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23时左右,其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巷小区最西边一栋楼一楼看别人推牌九,推牌九的有三四个人,有男有女。当晚其是和“三哥”(魏某)一起去的。12.证人解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22时左右,其到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巷小区一栋楼最西边的一家看别人用扑克牌推牌九,有几个人坐庄,其余人在一边跟着下钱。当晚和其一起被传唤到公安机关的有三四十人。13.证人刘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当天晚上其在那看人用纸牌推牌九赌博,现场有二三十人。14.证人李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其到朋友家喝酒,听到院子里有人说有推牌九的,其正好在楼上就下到一楼,听到有人说不到半个小时就输了2000多,其就到一楼敲门,里面有一个人开门,其进去看到房间里有四五十人左右,有四个人在推,其中有一个三十多岁的女的,打牌的三个男的中有一个人被带到公安机关,其他的人可能从后窗户跑了。他们来的是300-500元的,还有很多人跟着押,也是300-500元不等,怎么打的其不懂。15.证人颜某、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23时左右,其夫妻俩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小肥羊后面的一栋楼一楼去找人要钱,刚到几分钟公安就来了。当时看到二三十人围在一起用纸牌推牌九赌博。16.证人金某的证言,主要内容:其和重国发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杏林社区小肥羊后面一户居民家送盒饭,那里有不少人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有男有女,其看桌子上有钱,其刚到10分钟警察就到了。17.证人季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下午其和几个朋友在黎苑二期打麻将,和其一起的兰姐说某处巷有推牌九的,其两人就到某处巷,自己敲门进去了,其进去刚上完厕所警察就来了。18.证人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晚上9点30分左右,孟某喊其去的这家赌博场所,进去后孟某向人多的地方去了,其站在房门跟前,看到屋内有好多人,有男有女都围在一起,中间有张桌子,桌上有钱,还有人下钱,玩的是扑克牌,其站在那里最多三四分钟公安就来了。其和孟某都没有参与赌博。19.证人赵某乙证言,主要内容:2012年10月29日,冯某让其陪她一起到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巷小区最西边一栋楼一楼找人要钱,看到里面大约有三四十人,有男有女在用扑克牌推牌九,大概过了二十分钟公安就来了。当天其身上就带了120元钱。20.同案犯吕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其听说费某(“老黑”)那里有场子就去玩了,开始其只是打牌,打牌时说给出场费,每人200元,出场费都是从水箱里出的,其就给许某甲、毛子和“小周”说也算其一份。被公安机关查获前,其一共算过两次份子(就是坐门,赌博结束后水箱里抽水的钱有其一份),算份子的有许某甲、“毛子”、“小周”、魏老三。第一次水箱抽水大约有15000元,去掉出场费后其分得大约2500元,其最后算一下其还输了有10000元,水箱分的钱还没有其输的多。第二次就是之后的第二天,第二次其从水箱里分了大概800元,当时水箱里共5000-6000元。第三次就是被抓获的那一次,其当时去吃饭了,出去大约半小时场子就被公安机关查抄了。每天打牌结束后给费某300到500元,具体数额其不清楚,有时是费某自己从水箱里拿。场子里是用扑克牌推牌九进行赌博的,一般都是500-1000元一锅,每场有十几到二十多人,时间都是大约在晚上8点左右开始,在夜里12点左右结束。“打水”的人是“毛子”安排的,打水的钱全部都交给许某甲,每场结束后都是许某甲负责分钱,钱都是平分的,其分了大约三千多元。21.同案犯周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其以前开棋牌室时宋某、吕某等人在其那里打麻将,后来说要一起开场子的事,说好其找好地方后给他们几个说。其和费某说好在费某那开场子后就和宋某、吕某、许某甲说了,后就在费某的出租房内开场子,其和费某说的是每天300元的房租。开场子的开支费用一是租场子的房租300元,还有就是去打牌的人有200元、100元的出场费,其他的没有什么费用了。其参与的一共就两场,每场大约有二三十人,一场大约抽水有八九千元。其参与的总共抽水有12000-13000元,去掉所有的费用每个人也就分2000-3000元,其一共拿了大约3000元。吕某、宋某、许某甲他们分的钱和其应该是一样的。22.同案犯宋某的供述,主要内容:其跟着吕某、周某、许某甲在淮北市相山区某处巷小区5栋一楼一住户家开了个场子,是周某把其喊去的,其参与开了二场,每场有二三十人参与用扑克牌推牌九赌博,“抽水”有一万多元,其分了2500多元,钱是周某在散场后给其的。开赌场的房子应当是周某联系的,“抽水”也是周某负责的。几人开赌场没有明确的分工,谁有朋友就喊他们到场子里打牌。2012年10月28日晚上,其在场子里坐东门参赌,其他三个人其不认识,其输了两三千元,后来结束的时候周某从抽水的钱里分给其两三千元。2012年10月29日晚上,魏某打电话问其可有赌博的地方,其就让魏某去某处小区的场子,之后其到场子里看到客厅里面站着好多人围着一张大桌子,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23.被告人费某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7月份其租了相山区某处小区5栋104室,因其以前开棋牌室,为了挣钱就开了一个打牌、斗地主的棋牌室,后来就有朋友来玩,结束后给其点费用,每次都是200-300元的小费,最多500元。来的人都是经常打牌的人联系的,有一个外号叫“奔四”的找到其说要用其的房子,有几个朋友来这玩,结束后给其点场地费。第一次是10月23日左右,他们打过牌在桌子上放了200元;第二次是10月25日给了300元;第三次是10月28日“奔四”给了其500元(其2014年12月22日供述,“奔四”等人第一场给其200元,第二场给其500元,第三次还没有给就被逮住了)。2012年10月29日晚上,其回家看到客厅里有大约二十人左右,在客厅里的一张桌子围着玩牌,看样子可能是玩牌九,后来警察就来了。其知道的有“奔四”、“大耳朵”、“毛子”、“小周”等人曾经在其租住的房子里开过赌场。因为其看到他们分过钱,“小周”给过其房租费。2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2012年10月份左右,其和吕某、周某、宋某一起商议开个赌博的场子挣点零花钱,后在“小肥羊”旁边的“老黑”租的房子内开的赌博的场子,其总共去过二次,是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当天及之前一天。之前一起商量时没有具体讲是入股还是给其工资,开场子的第一天结束后宋某给了其800元。到场子里参赌的有十几个人,其喊的人都还没有到场子里参赌。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参与开设赌博场所四次,指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为牟利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聚众赌博,抽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许某甲伙同周某、吕某、宋某等人聚众赌博,坐门参赌人员主要是吕某、宋某、许某甲及其邀集的人员,且该场所不具有开设赌场所具有的组织性及管理模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甲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罪名不当,依法应予以变更。被告人许某甲与周某、吕某、宋某等人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分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甲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甲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剑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