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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洪伟、秦备南与张洪伟、秦备南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洪伟,秦备南,朱惠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洪伟(曾用名张宏伟)。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备南。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惠华。委托代理人:吴建伟,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洪伟因与被申请人秦备南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0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洪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