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黄某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依据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万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416元,于2015年2月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梧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协助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某乙的养老金人民币466元,上述款项,除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外,余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万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邝馨华审判员李祖遥代理审判员李研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唐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