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肖云波,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