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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462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肖云波,安化县湘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柳小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罗新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