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季建平、卢小峰与季建平、卢小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建平,卢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二民申字第01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建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卢小峰。再审申请人季建平因与被申请人卢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民终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建平申请再审称:季建平在一、二审期间一直主张双方签订过合作协议,系合作关系,但该合作协议一直未能找到,而且卢小峰也否认上述事实,导致二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二审判决后,季建平在家中找到了双方于2012年3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能够证明双方系合作关系,该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卢小峰提交意见称:双方虽然签订合作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其投入的60万元由季建平出具的欠条认可,作为季建平的借款,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而非合作关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季建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季建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灌南代理审判员 郭 群代理审判员 徐 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