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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民初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孝容、郑淑莲、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和挺、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孝容,郑淑莲,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和挺,张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初字第893号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15590356-2。法定代表人余道业,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勇,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主任,住尤溪县。被告陈孝容,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郑淑莲,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68506736-2。法定代表人张和挺,董事长。被告张和挺,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尤溪县。被告张旭,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孝容、郑淑莲、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张和挺、张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偿还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已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5元,减半收取4442元,由原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忠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兴荣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