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初字第0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许磊磊与陈强、张小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磊磊,陈强,张小峰,缪伟伟,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813号原告许磊磊。被告陈强。被告张小峰。被告缪伟伟。被告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日晖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磊磊与被告陈强、张小峰、缪伟伟、如东华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磊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磊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磊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940元,由原告许磊磊负担。审 判 员  陈楚新审 判 员  张鑫燕人民陪审员  陈志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亚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