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曾令中与姚琼、路莲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令中,姚琼,路莲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曾令中。被执行人:姚琼。被执行人:路莲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曾令中与被执行人姚琼、路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武昌民初字第017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姚琼、路莲英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姚琼、路莲英偿还借款142545元;二、被执行人姚琼、路莲英向申请执行人曾令中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1425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执行人姚琼、路莲英偿还借款100000元;四、被执行人向原告曾令中支付利息(利息从2012年10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5988元、保全费2082元、公告费7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3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姚琼、路莲英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得款25485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 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政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