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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博会与被执行人杜永青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博会,杜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孙博会(又名孙博慧),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杜永青,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博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博会申请自愿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永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