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桃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桃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75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桃平,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吉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水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贺四平,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桃平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丽丽出庭支持公诉,刘桃平及其辩护人贺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桃平携带菜刀及扳手窜至中山市坦洲镇七村祥和街*号*楼住宅内,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财物遭到拒绝,遂持菜刀威胁陈某某。因陈某某反抗夺刀,刘桃平拿出扳手敲打陈某某头部,后陈某某及其丈夫邓某某合力将刘桃平推出门外。随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刘桃平抓获。归案后,刘桃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桃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桃平无视国家法律,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刘桃平抢劫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刘桃平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桃平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桃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本案犯罪未遂,刘桃平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桃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黎姗姗沈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