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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玲与被告营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营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西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李春玲,女。委托代理人王宇明,系营口市西市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忠和,男。被告营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法定代表人关杰,系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立,男,系该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杜勇静,男,系该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与被告营口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就其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彦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