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6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树柏与王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柏,王学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6205号原告刘树柏。被告王学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柏与被告王学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丽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树柏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柏撤回对被告王学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卢宝恒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人民陪审员 陈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国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