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克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克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克有,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法定代表人张成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雪峰,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兰州,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克有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克有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张克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晓彬审 判 员 刘彩虹代理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雅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