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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执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巨昇万马麟(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巨昇万马麟(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2158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蒿杨。被执行人:巨昇万马麟(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阳光金地1-9-16.组织机构代码:55341178-2.法定代表人:秦俊兰,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W4-B-9层901。组织机构代码:75483043-0.法定代表人:周立军,职务经理。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巨昇万马麟(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1月30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巨昇万马麟(天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和太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从我申请人方承租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四辆(发动机号BA912463、BA896973、BA905975、BA894662)予以查封或扣押。(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爱  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