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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治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治群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知民初字第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治群,女,1975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宋学梅审判员  卓 波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