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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方强与夏纪权与董伟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227号申请人:方强,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夏纪权,女,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董伟,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申请人方强、夏纪权、董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强、夏纪权、董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方强一次性赔偿董伟:摩托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于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方强一次性赔偿夏纪权: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护理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00元,于2015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三、方强、夏纪权、董伟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成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