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8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胡彬与梁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彬,梁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863-1号原告胡彬。被告梁永军。原告胡彬与被告梁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彬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梁永军名下的位于张黄商贸城的门面房和车牌号为鲁H×××××号马自达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彬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梁永军名下的位于张黄商贸城的门面房一处。二、查封被告梁永军名下的鲁H×××××号小型轿车一辆。三、查封担保人鱼台友信运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重型半挂车七辆,车牌号分别为:鲁H×××××挂、鲁H×××××挂、鲁H×××××、鲁H×××××挂、鲁H×××××挂、鲁H×××××、鲁H×××××。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广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环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