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孙某,1984年7月7月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