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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09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孙某,1984年7月7月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门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