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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与黄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0150号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身份证号码:。420106196301204517。委托代理人:罗杰、乐胜然,广东德纳(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与被告黄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黄某乙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黄某乙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黄某甲、黄某乙负担。审判员  肖晓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