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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邓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克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