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714号原告邓某某,女,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凤华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车文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克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