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上海金钟电气集团有限公与王乃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府谷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某,代理人:孙某。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808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府谷县某电化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账户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府谷县某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和账户(只收不付)。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贾飞代理审判员柴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