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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何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 审 判员 汤晓青人民 陪 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朱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