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136号原告:何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均平,上海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2元,减半收取626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 审 判员 汤晓青人民 陪 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朱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