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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邢洁与刘国义、李旭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洁,刘国义,李旭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649-1号原告:邢洁,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国义,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刘国栋,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李旭红,女,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洪飞,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洁与被告刘国义、李旭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洁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旭红位于江苏省昆山开发区xx新村x号楼xxx室房产一套,并以原告邢洁公公郑勋龙所有的位于滁州市清流东路警卫楼x单元xxx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邢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旭红位于江苏省昆山开发区xx新村x号楼xxx室房产一套;二、查封郑勋龙所有的位于滁州市清流东路警卫楼x单元xxx室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玉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