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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乐清市宣燃能源有限公司与郑巨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宣燃能源有限公司,郑巨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693号原告:乐清市宣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武军。被告:郑巨谦。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宣燃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巨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