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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雪生与吴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生,吴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吴雪生。委托代理人周海林。被告吴晓东。原告吴雪生与被告吴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长李文苑、审判员王坚、人民陪审员徐火观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雪生的委托代理人周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晓东经本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雪生诉称:被告于2013年始在原告处购买毛纱,至2014年1月30日结欠原告毛纱款526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4年7月12日给付20000元,余款32600元一直没有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吴晓东给付原告货款32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吴晓东向吴雪生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吴雪生现金52600元。吴雪生自认2014年7月12日,吴晓东给付2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购买毛纱,结欠毛纱款合计52600元,并向本院提交欠条予以证明。被告未出庭抗辩,视为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认定双方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526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经给付2万元,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货款326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晓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雪生货款本金326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如果被告吴晓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元,由被告吴晓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吴雪生,原告吴雪生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审 判 长  李文苑审 判 员  王 坚人民陪审员  徐火观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文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