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鞍岫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福成与邮政银行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赵福成,姜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城东路69号。负责人:苗雨广,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福成,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永峰,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福成、姜永峰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三初字第2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岫执字第11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