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里军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doc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里军,张桂梅,张咏梅,刘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523号申请人张里军,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张桂梅,女,1965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据民,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张咏梅,女,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刘官玉,女,191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维松,系刘官玉之子。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里军、张桂梅、张咏梅、刘官玉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里军、张桂梅、张咏梅、刘官玉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杨淑英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市区光州路小区7#楼1单元5楼东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20103**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03)字第367号】,由甲方张里军继承,归甲方张里军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綦俊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