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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宋建国与袁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国,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国,��,汉族,1965年出生:通辽市。被执行人袁文,男,汉族,1965年出生,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宋建国与被执行人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科民调确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袁文住房公积金人民币70950.00元,扣划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开户行:通辽市科尔沁区兴源农村信用合作社,账号为:331280122000000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庆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