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罗庆与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罗庆,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委托代理人:祝喜强,乐山市市中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建设街550号。组织机构代码:74960136-9。法定代表人:罗太林,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强,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谭勇,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诉被告乐山科尔碱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庆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罗庆负担。审判员 陈忠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