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与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358号原告: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泉漳。法定代表人:杨连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忠卿,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徐玲玲,杭州市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联水路76号。法定代表人:顾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石洞口冶金设备修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154元,减半收取7577元,由原告杭州凯鑫铸钢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雁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小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