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珠凤与上海复兴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珠凤,上海复兴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行)初字第74号原告林珠凤,女,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陈海刚,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复兴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法定代表人陶伟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平,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珠凤诉被告上海复兴城(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珠凤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珠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华苏芳审 判 员 盛华敏人民陪审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孟 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