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罗晓华与蔚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华,蔚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139号原告罗晓华被告蔚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晓华诉被告蔚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晓华以自行协商达成庭外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晓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晓华负担。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