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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与孙绍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孙绍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64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宏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被执行人:孙绍波,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225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傅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