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虎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张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413号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友公司)。法定代表人喻华,捷友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友公司与被告张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襄阳市捷友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