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050号-2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为民与杨茂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为民,杨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050号-2申请执行人:汪为民,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湖阳乡。被执行人:杨茂芳,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湖阳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为民与被执行人杨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1999)当丹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