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商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方星星与李斌、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843号原告方星星。被告李斌。被告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灵洞乡杨青桥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星星诉被告李斌、兰溪市鑫联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应当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江泽亨二0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吴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