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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刑执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郑相国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相国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526号罪犯郑相国,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浙江省永嘉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杭余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相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郑相国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2年7月11日以(2012)浙杭刑终字第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5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相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郑相国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相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相国准予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鲍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