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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二初字第00077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聋哑人),男。2001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江苏省常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4月18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卫娟,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杨金花,盐城市××学校教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人卫娟、手语翻译杨金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17日晚至盐城市区人民中路永辉超市,扒窃作案1起,窃得被害人吕某米奇牌钱包1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该米奇牌钱包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押发还清单、价格鉴证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李某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又聋又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案手段一般,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至盐城市区人民中路永辉超市,趁被害人吕某在生鲜区选购物品时,窃得被害人吕某放在背包内的米奇牌钱包1只,内有银行卡、身份证等物,该米奇牌钱包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证人熊某、王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拍摄的物证照片、制作的辨认笔录、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押发还清单,盐城市亭湖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制作的价格鉴证意见,本院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 晟代理审判员  陈宁怡人民陪审员  施玉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红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