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起诉人吴田生诉宜宾市卫生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翠屏行初字第53号起诉人吴田生。2015年5月6日吴田生向本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诉请法院判决1、撤销“宜宾市卫生局关于吴田生《申请》信访件的回复”文件;2、要求宜宾市卫生局履行对长江医院的监管职责,尊重原告“被诊疗真相知情权”作具实回复。经审查,本院认为,宜宾市卫生局作出的回复是对起诉人的信访答复,是对起诉人信访问题的一种解释说明,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故起诉人起诉撤销“回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田生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 佳审判员 邹 艳审判员 张家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