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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黄民初字第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陶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黄民初字第0138号原告陶某。委托代理人朱依红,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乔钰玲,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某甲。原告陶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磊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依红、乔钰玲,被告陈某甲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其与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自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已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3500/月(其固定工资的30%);3、判令依法分割车牌号为苏B×××××的小型轿车,及位于无锡市北塘区新惠家园56号1802室房产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甲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陶某与陈某甲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取名陈某乙。婚姻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陶某认为夫妻关系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与陈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婚姻证明、户籍资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陶某与陈某甲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为琐事产生争执是引起夫妻矛盾的主要原因。今后,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敬互爱、相互体谅、遇事及时沟通,双方尚有和好之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陶某与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潘磊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佳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