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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田宏云与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宏云,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74号原告田宏云,男。被告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永顺县灵溪镇大桥街。法定代表人彭建锋,系该交警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彭三查,男,该交警队政工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彭勇,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宏云诉被告永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宏云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宏云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宏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田宏云负担。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