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皇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曹建平与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园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平,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园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曹建平,女,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清河大街64号14。被执行人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150号511房间。法定代表人金焱,该公司经理。担保人金焱,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皇姑区长江街158-2号1-1-4。本院在执行曹建平与辽宁东亚种子集团园艺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金焱于2015年2月4日和2015年2月12日为被执行人担保,请求暂缓两个月执行,本院暂缓执行两个月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金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曹建平清偿本案被执行人所负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