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8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玲梅与周立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玲梅,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250号原告韩玲梅,女,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周立新,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玲梅诉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玲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特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