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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8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玲梅与周立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玲梅,周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8250号原告韩玲梅,女,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周立新,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玲梅诉被告周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玲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2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 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巴特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