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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韦某、许某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许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刘某甲。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龚某。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晓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刘某甲、许某、龚某与冯雄初(另案处理)于2014年8月以来,共同在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茶子山小区A14栋6单元门面经营电游赌博室。其中,被告人刘某甲、许某与冯雄初负责出资人民币9000元,用于购买可供10人同时上机操作的“无名”打渔机1台及先期运营费用;被告人龚某负责安全;被告人韦某负责出门面及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所得利润五个股东各分成20%。至被查获时,被告人韦某、刘某甲、许某、龚某与冯雄初开设该赌场共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2014年10月28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后赶至该赌场将正在参与赌博的刘某乙、胡某、张某乙(均已行政处罚)及被告人韦某抓获,并当场查获打渔机主板1块、记账单5张及涉赌资金人民币580元。并扣押被告人韦某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刘某甲赃款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许某赃款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龚某赃款人民币1970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打渔机主板1块、记账单5张、赌资人民币580元,书证:匿名群众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观沙岭派出所出具的传唤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房屋出租合同、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作出的岳公(观)决字(2014)第2124-212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翁某、张某甲、胡某、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德生某(岳)行认字(2014)第040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视听资料:讯问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及讯问被告人韦某指认的视频光碟5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犯开设赌场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某、许某、刘某甲、龚某此次犯罪均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地基层组织愿意接受四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二、被告人许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四、被告人龚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五、追缴被告人韦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许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龚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七十元,由扣押机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虹 来自: